遏止猖獗的黃牛票!立法院12日通過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販售黃牛票者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,而以虛偽資料或以不正當方式買票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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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VID-19疫情趨緩後,藝文表演活動大爆發,然因票券供不應求使黃牛票相當猖獗,南韓天團SUPER JUNIOR隊長利特去年於直播中,就提及台灣會加開第三場演唱會是因為黃牛,門票被賣到十幾萬元,但即使加開也有不肖黃牛,讓利特超無奈;而南韓女團BLACKPINK演唱會,也爆出黃牛票被哄抬到天價。
種種黃牛票氾濫情形引發外界關注,長久以來卻只能用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開罰,但因罰鍰金額低且須完成交易才能報案,嚇阻力相當低!文化部長史哲上任後立即廣徵各界意見,遂有此次修法,希望藉由《文創法》修正草案,能遏止黃牛猖獗的亂象,並以明確定義及罰則使市場機制回歸合理公平。
此次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》修法,將黃牛行為定義為「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」與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」,亦即加價轉售者與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者都可被認定為黃牛,即使未成交也可開罰。
據三讀條文,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,按票券張數,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;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