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應台灣進入老年化社會,勞基法也跟著修正,依據勞基法第54條規定,勞工只要年滿65歲,雇主能強制勞工退休。日前立法院修正此條款,明定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年齡,對勞工具有正面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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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,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,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勞動部表示,此次條文的修正,代表各界對高齡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,具有正面意義。
依據勞基法的規定,勞工想要退休有兩種方式,第一是自請退休,第二則是強制退休,前者主動權在勞工手上,後者則是僱主決定,勞工是「被」退休。
何謂「被」退休?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,勞工除非有兩項情形,否則僱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,第一種是年滿65歲,第二種則是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也就是說,在此條法規規定下,只要勞工65歲,雇主就能強制勞工退休。
但新規定實施後,勞工即使65歲,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退休。不過,勞工自請退休的規定沒有改變,例如工作15年以上、年滿55歲,或是工作25年以上,或是工作10年以上、年滿60歲的勞工,隨時都能向雇主自請退休,但需有1個月的預告期。
如今雇主要讓勞工退休的規定改變了,從原本的強制退休,改為勞資雙方協商退休,能協商在65歲退休,或是於65歲後的某一年再退休,雇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差別對待,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。
不過,既然是協商,就有可能協商不成,如果是勞工想退休、但雇主不願意放人,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;反之,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、不過勞工不願意,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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