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30日上午針對《公務員服務法》修正草案進行審議,在中午休息前經表決後三讀通過修法,新版內容明定公務員工時每日8小時、每週總時數40小時,應休2日,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、每月上限60小時;另外,針對公務員兼職規定的部分也有放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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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各黨團立委針對本次《公務員服務法》均提出相關修正版本,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今交由院會審議並進行三讀程序。今日上午在國民黨團集體缺席的情況下,由民進黨團、民眾黨團、時代力量黨團進行逐條審查,最終表決通過本次修正案。
考試院說明修法緣由,《公務員服務法》自民國28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後,歷經4次修正,最近一次是已經是民國89年,而根據大法官在108年11月公布的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」,《公務員服務法》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,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規範,並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,而為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義務,讓該法相關規範更臻合宜,經通盤檢討並邀請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討論後,擬訂修正草案,送交立院審議。
本次三讀通過的《公務員服務法》修正版本中,明定了公務員勤休框架性規範,其中第11條內文載道:「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,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,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,不得遲到早退,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」若因業務需要,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,「但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情形,延長辦公時數上限,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。」
若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,必須實施輪班,也應給予適當的連續休息時間,在更換班次之間至少應該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,但特殊情形不在此限。
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13條中載明,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」,本次修法也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,明確界定經商禁止範圍,並增訂緩衝期間。
另外,本次修正法案也放寬了公務員的兼職規定,據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14條修正內容指出,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,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。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、持續性之工作,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,不在此限。而公務員在依法令兼職前,也應獲得服務單位之上級同意。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,不在此限。
新法內容明定,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,依個人才藝表現,獲取適當報酬,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、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,獲取合理對價。但對公務員名譽、政府信譽或其本職性質有妨礙者,不得為之。
另,所稱「領證職業」,係指具有專屬人員管理法規、需具備相關資格條件始得從事有關事務,如申請執業登錄或加入公會等,並受主管機關監督之職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