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防有心人士以大量小額消費洗發票提高中獎機會,財政部昨(7日)正式修正發布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第15條,規定明年元旦起,個案行為若符合4項條件將不予給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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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發票兌獎是台灣獨有小確幸,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、防止店家逃漏稅,但卻遭有心人士取巧領取,不僅違背發票的給獎目的,也影響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。
為杜絕類似取巧行為,財政部提出新制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,明年元旦起,個案「同時符合」4項條件不予給獎,若已領取獎金則由所轄稽徵機關具函追回,新制不會溯及既往,限於明年元旦起取得的發票。
發票中獎不予給獎的4項條件包含: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、無正當理由、取得大量且金額微小發票,與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。
其中「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」在法制上已有前例,若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及經驗法則相比明顯不合理,有刻意製造多筆交易的行為即符合定義。
至於條件「取得大量且金額微小發票」中的「大量」與「小額」定義,以及另一項條件「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」的「一定張數」定義,財政部表示,考量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,不予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