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節、清明節5天連假將至,勞動部提醒,雇主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給假並給薪,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,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,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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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指出,企業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,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天連假,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,將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。
勞動部說明,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,以月薪3.6萬為例,推算出勤8小時,每小時工資為150元,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。
針對4月1日與3日休息日,勞動部指出,依《勞基法》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,試算:150元×1⅓×2小時+150元×1⅔×6小時=1,900元,意即除了月薪外可這天出勤可多領1,9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