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NOW健康 翁靖祐/台北報導】打孩子屁股、沒收手機,這算是兒虐嗎?行政院拍板刪除民法中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」等文字,要求父母教養時拒絕身心暴力。衛福部正著手擬定配套,說明身心暴力定義,未來家長如對孩子施以是生理體罰或心理羞辱,都可能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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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刪懲戒權規定 杜絕暴力防守兒童安全
現行兒少法第49條規範,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,但從未擬定明確定義,以致各縣市認定不一。再者,現行民法第1084、1085條規範,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,且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」,但這被視為父母擁有「懲戒權」。
法務部認為,「懲戒」2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。為此,法務部參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,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,加上國外立法例,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,刪除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」等文字,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,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,尊重子女人格,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,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。
行政院也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精神,舉凡徒手或持器具毆打、捏掐、拉扯頭髮或踢踹等人身暴力行為,或涉及恐嚇、威脅、蔑視、孤立等精神暴力樣態,均屬於兒虐。
鼓勵父母正向教養 盼兒少皆能平安長大
至於何謂「身心暴力」定義?將由衛福部將配套修正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規定,將身心虐待樣態做更細緻區分。
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指出,因身心虐待樣態太多,目前仍在討論相關細節,未來將從寬認定「不當對待行為」,納入一般性暴力行為。此外,現行觸犯兒虐條例將處以6萬至60萬元罰鍰,也會同步調整。
郭彩榕說,放寬「不當對待」定義,具體訂在「兒少法」第四十九條身心虐待內容,不過,父母只是一次性且情節輕微,不會構成兒虐。沒收手機,也不會構成暴力行為。
郭彩榕強調,這次修法並非處罰家長,而是希望父母採「正向教養」,「以教育取代處罰」,即便有不當行為,若出發點是為了管教小孩,但在手段上不夠恰當,將先輔導、提供家長相關親職教育的知識,不會直接開罰。
# 首圖來源/Freepi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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